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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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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原告: 员工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1980年12月18日

Board of Trustees: Harrison Combs, Chairman; John J. O’Connell, Trustee; Paul R. 迪恩,受托人.

根据美国联合煤矿工人1950年福利计划和信托皇冠搏彩中心网站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雇主向受伤雇员提供健康和其他非养老金福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并在此提出他们对此事的意见.

背景事实

2月26日,雇员在为雇主工作时受伤, 1979, 还没有回去工作. 作为事故的结果, 雇员有资格获得并继续获得工人补偿福利. 另外, 雇主根据雇主计划继续提供医疗和其他非养老金福利. 2月27日, 1980, 雇主告知雇员该等福利将于3月1日终止, 1980.

该雇员于4月22日向佤邦健康和退休皇冠搏彩中心网站提交了残疾养恤金申请, 1980. 该申请被拒绝,因为他尚未获得社会保障残疾津贴. 该员工最近获得了社会保障残疾奖, 然而, 他的伤残抚恤金申请正在重新考虑中.

争端

2月29日之后,雇主是否负责为雇员提供健康和其他非养老金福利, 1980? 如果有,是什么时期?

各方立场

投诉人:只要雇员仍然残疾或领取工人补偿福利,他就有权享受雇主提供的健康和非养老金福利.

被告:雇主没有表明他的立场.

国家有关规定

o雇主计划第III E(1)(a)、(b)条规定:

E. 一般规定

(1)续保
(a)裁员

如果员工因解雇而停止工作, 健康的延续, 视力保健, 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的保险范围如下:

承保期内的工作时数
雇主在24个日历月内 继续
最后工作日期之前的时间最后工作日期

- 2000小时或更长时间 月余额加上12个月
- 500或以上但不超过 月结余
2000小时 加6个月
- 30天内少于500小时

(b)残疾-第二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分C, 雇员因残疾而停止工作, 雇员将有资格继续保持健康, 视力保健, 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的保险范围为(i)有资格领取疾病和意外福利金的期间中较长者, 或(ii)上述(a)项附表所列期间.

o 1978年全国烟煤工资协定(“工资协定”)第11 (c)条规定:

(c)福利的开始和期限

疾病和事故津贴从因事故致残的第一天起计算。.

因事故致残津贴, 要么上班,要么下班, 应支付最多52周, 无论事故发生时雇主在雇主的分类雇佣期有多长.

讨论

雇员于1979年2月因事故致残而停止工作. 根据雇主计划第III (E)(1)(b)条, 雇员有权继续享有(1)疾病和意外保险的资格期间(“S”)&A)福利,或(2)第III (E)(l)(A)条规定的期限。. 在任何一个标准下, 续保资格的最长期限为该月的结余加上12个月. 雇主在1980年2月29日止的最长期限内继续提供保险. 相应的, 根据第III (E)(1)(b)条, 在该日期之后,雇主不再负责继续提供保险.

雇员可以, 然而, 如果他的残疾养恤金申请获得批准,他将重新获得雇主计划下的健康和其他非养恤金福利的资格. 这种保险将追溯至养恤金的生效日期. 直到做出决定, 然而, 雇主没有义务向雇员提供保险.

受托人的意见

受托人认为,2月29日以后,雇主不负责为雇员提供福利, 1980. 雇主将再次负责保险, 然而, 如果雇员被授予残疾抚恤金.